虛假婚姻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呢?虛假婚姻是不是無效婚姻?
2023-05-04 16:07:32 來源:法制法律網
如何認定虛假婚姻?
1、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同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通謀離婚,二是欺詐離婚。
2、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雙方當事人并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2)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
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3)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詐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反獲取離婚登記。(4)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后,雙方通常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虛作假成真,離婚后置原先的約定不顧,不愿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3、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征:(1)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并不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于對方采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2)欺詐方的目的在于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真正離婚的目的,因而并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后即行復婚。(3)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詐婚姻登記機關。
4、現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虛假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后果應由當事人承擔。
5、對于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假離婚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當由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處理撤銷了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后,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對于假離婚,原則上不能否認其發生的離婚效力。如果離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婚姻登記機關處理時,首先應當對當事人的弄虛作假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行為給予嚴肅的批評,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并將情況向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反映,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同時,應作出確認原離婚登記有效的決定,維護法律和婚姻登記的尊嚴。由假離婚所導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認定虛假婚姻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1、目前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并未設立撤銷離婚或宣告離婚無效的內容,但《婚姻登記條例》明確規定離婚有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夫妻雙方對離婚是事實意思表示
(2)必須是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他人不得代理
(3)必須雙方是合法婚姻關系且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所以假離婚當事人一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宣告離婚登記無效,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認為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收回離婚證。
虛假婚姻是不是無效婚姻?
如不違背結婚的法定要件,應認定為有效婚姻。不具備結婚的法定要件(領取結婚證應男女親自到場)屬無效婚姻。虛假婚姻違背法定要件,故是無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