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債務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么?司法機關不可能只根據罪名認定犯罪嗎?
2023-05-10 09:03:23 來源:劇情啦
一、
催收非法債務罪什么意思
催收非法債務罪指的是犯罪人通過向他人發放高利息的貸款,違反了法規,并且運用暴力、恐嚇的方式來催收債款。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新增條文。對于本條,起初考慮罪名確定為“非法討債罪”,主要理由是:一是本條是在專項斗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規定為犯罪,確定為“非法討債罪”可以準確反映立法精神;二是罪名應當盡可能全面反映有關犯罪行為的核心特征,但這是相對的,不能過于絕對和機械。
確定罪名只是統一標準,司法機關不可能只根據罪名認定犯罪。有些罪名盡管未能反映犯罪行為的全部特征,但簡單精煉、通俗易懂、相沿成習,并無不妥。例如,《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從條文看,規制的是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不是單純的賭博行為,但長久以來,該條罪名一直是賭博罪,適用中并不存在問題。
經進一步研究認為,罪名確定要準確體現罪狀表述,防止產生歧義,對本條規定的采用非法手段和催收非法債務兩個核心要件需統籌考慮,準確確定罪名。具體而言,使用“非法討債罪”的罪名,過于概括,不能充分反映該條罪狀的內容,容易產生催討合法債務的行為也要受到懲處的誤解;使用“非法催收非法債務罪”“非法催收不法債務罪”或者“違法催收非法債務罪”,固能準確反映本罪成立的兩個核心要件,但是冗長、拗口、重復。經綜合衡量,《罪名補充規定(七)》將本條罪名確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
主要考慮:(1)從罪狀表述來看,本條涉及的催收對象為“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在罪名中凸顯“非法債務”的表述,可以使罪名更為準確。(2)本條置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之后,結合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方式本身具有非法性特征進行體系考量,“催收非法債務罪”罪名本身雖然沒有直接體現行為手段的非法性,但通常不會產生歧義。而且,作此處理,可以使得罪名更為精煉。
催收非法債務罪指的是犯罪人通過向他人發放高利息的貸款,違反了法規,并且運用暴力、恐嚇的方式來催收債款。如果行為人催收的是合法債務,有明確的借款合同,并且在催收過程當中沒有使用暴力、威脅等不合法的行為,則構不成催收非法債務罪。
二、
最新催收非法債務罪會怎么處罰
(一)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處罰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二)高利放貸的行為是違法的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三、
催收非法債務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催收非法債務罪與尋釁滋事罪有區別也有聯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既符合催收非法債務罪也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想象競合,則應從一重罪處斷,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一)客觀方面不完全重合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客觀行為方面,僅限于《刑法》第293條之一列舉的三項情形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相對而言更為寬泛。
(二)主觀方面的目的是界分兩罪的關鍵點
催收非法債務罪和尋釁滋事罪雖然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但是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催收非法債務的目的,而構成尋釁滋事罪主觀上不要求行為人具有某種目的。行為人尋釁滋事的動機多樣,爭強逞能或者尋求精神新鮮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