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審查原則有哪些?如何進行審查行政合同?
2023-05-22 09:34:50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行政合同審查的注意事項是怎樣的
(一)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行政合同的條款不能與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相抵觸,不得違反法律規范的明確規定,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
(二)審查行政主體單方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行政主體采取單方行為必須要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單方行為屬于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行政行為。
(三)審查行政主體和相對方是否嚴格履約,是否約定違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等。
(四)審查簽訂行政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
行政主體是訂立合同的發動者,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必須是與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職權密切相關的合同,行政主體越權簽訂的行政合同是無效的行政合同。如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采用行政合同這種特定行政行為的話,行政主體不能任意改變,以強制代替協商,也不能強制無履行合同能力或條件的對方當事人簽訂行政合同。同時,行政主體必須嚴格依法行使職權,不能憑借自己的優越地位將某些法律未賦予的權利通過合同的方式使自己額外獲有。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不得擅自違反,否則所訂立的合同無效。
(五)審查行政相對方是否符合締約的條件
如果行政相對方不符合法定條件,行政合同將無效。如行政處罰主體將其自身的行政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該被委托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行政合同的審查原則
(一)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特權一方面使行政合同按照既定的目標順利有效地進行,為國家實現行政治理所必需;另一方面因為行政主體違法或不當行使特權給相對方造成損失,使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無法實現,違反了法治行政和行政合同的宗旨,故而對行政合同行為的正當性審查重心應放在行政主體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政特權是否正當與適當、相對人的權利是否真正得到實現上。行政合同的正當性審查和單方行政行為的正當性審查具有共同特點,即對詳細行政行為是否正當作出評價,包括行為的主體、內容和程序是否正當。
但行政合同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點,如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內容和形式是否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和解除合同是否正當、違約責任的承擔等。因為實踐中大量的行政合同糾紛都是因行政主體違法或不當行使特權而引起的。
(二)過錯責任原則
假如行政主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又無正當理由,則行政主體應承擔違約責任。假如合同相對方有過錯,則可能承擔金錢制裁(包括違約金和賠償金)、強制手段、解除合平等形式的制裁。行政合同中的過錯責任和民事經濟合同中的過錯責任是相同的,體現了合同責任的共性,即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
行政主體因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有過錯而給相對方造成損失,應按實際損失大小進行賠償。
(三)經濟利益平衡原則
這一原則既維持了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的平衡,同時又維護了雙方的經濟利益,使行政主體的特權和相對人的權利在實現國家行政治理目的的宗旨下相輔相成,體現了行政合同的功能與目的,實現了國家或公共利益與私家利益的平衡,也適應了行政訴訟司法審查的需要。這一原則是對與行政主體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來說的。
(四)調解原則
在很多情況下,在法律的范圍內,行政主體仍有較大的自由判定余地和裁量空間,因此,人民法院審理行政合同案件時,應在正當、自愿的原則長進行調解。
三、如何進行審查行政合同
(一)審查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行政合同的條款不能與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相抵觸,不得違反法律規范的明確規定,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
(二)審查行政主體單方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行政主體采取單方行為必須要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單方行為屬于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行政行為。
(三)審查行政主體和相對方是否嚴格履約,是否約定違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等。
(四)審查簽訂行政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
行政主體是訂立合同的發動者,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必須是與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職權密切相關的合同,行政主體越權簽訂的行政合同是無效的行政合同。如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采用行政合同這種特定行政行為的話,行政主體不能任意改變,以強制代替協商,也不能強制無履行合同能力或條件的對方當事人簽訂行政合同。同時,行政主體必須嚴格依法行使職權,不能憑借自己的優越地位將某些法律未賦予的權利通過合同的方式使自己額外獲有。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不得擅自違反,否則所訂立的合同無效。
(五)審查行政相對方是否符合締約的條件
如果行政相對方不符合法定條件,行政合同將無效。如行政處罰主體將其自身的行政處罰權委托他人行使,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該被委托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六)審查行政主體行使優益權是否合法
優益權是行政主體作為合同的管理方為實現行政公務的目的而享有的特權,由于法律法規對這些權力的行使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又沒有規定對這些權力行使的監督責任,導致行政主體在合同的履行中利用自己的特權干涉對方當事人的合法經營自主權或違法要求相對方履行義務, 損害相對方的合法權益,這些特權的行使已超出了保障合同如約履行的限制。
(七)審查訂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是否合法
行政程序的公正與合法,直接關系到實體內容的合法與正確。司法審查行政合同,亦應注重對合同的締結程序、方式和形式進行審查。如審查行政主體締結合同時有無營私舞弊行為;是否采用公開的招標、邀請發價、直接磋商等訂立合同的方式;尤其對采用直接磋商訂立合同的,審查有無監督部門和有關機關參加;審查經法定職能部門審批的各種手續和程序是否完備與合法,對于有限自然資源的利用等行政合同,行政主體應當采取向社會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行政主體一般不得采取暗箱操作的方式自行決定簽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