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2023-06-13 14:45:55 來源:法律問答網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在共同財產分割上同樣適應。
在離婚時,男女雙方都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子女是為了子女健康成長的需要,減輕因父母利益分割帶給子女的經濟困難和心理負擔。照顧女方利益則是為了體現實質公平,女方在現實生活中處于弱勢地位,這是由客觀環境和條件決定的,因此法院在判決時往往會考慮到這種情況。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離婚有時是由夫妻一方有過錯引起的,此時法院在判決時就要考慮到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比如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或遺棄的一方的利益,多分給他們財產,而對于過錯者,法律規定可以少分財產。
4、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法院在考慮處理共同財產分割時,會考慮到這些財產要物盡其用,對雙方離婚后盡快展開各自的新生活都有好處。比如房屋歸屬,誰擁有房屋,誰用金錢補償,可能會考慮夫妻各方現階段或接下來的時間的個人發展規劃來綜合考慮。
5、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這一點是最基本的,分割共有財產僅局限于夫妻兩人之間,不能夠影響到其他人或國家社會的利益。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1)從財產的來源分析。凡是婚后工資獎金所得、生產經營收益所得、知識產權收益所得,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2)從取得財產的時間分析。凡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都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婚后取得房產證的;繼承事件在婚前發生,婚后取得遺產的;婚前完成的智力創作成果在婚后取得收益的,這樣的財產應當視為個人財產,不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樣的財產實際上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實際取得,只不過在婚后才完成占有控制或完善產權手續,一方婚前借款或通過銀行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但購房所欠債務主要是用婚后的共同所得償還的,這樣的房產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在對這項財產進行分割時,應考慮到夫妻雙方誰對房屋的取得做出的貢獻更大,做出貢獻大的,可以分較多的份額。
(3)從財產的使用性能分析。凡是屬于一方生活專用的財產均應視為個人財產,貴重的金銀首飾,不論是用婚后共同財產購買的,還是婚后一方贈與對方的,這樣的金銀首飾都應該視為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用婚后所得購置的電腦、專業書籍,后為一方所專用,但如果該部分財產價值較大,在家庭財產中占有份額較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從財產與夫妻雙方的人格和身份所具有的特定關系分析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我國婚姻法律,凡是基于一方的人格和身份所獲得的財產,一般應視為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基本養老金、醫療保險金、復員軍人的專業安置費、醫療補助費等,都是與特定人的身份利益密切相關,是基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取得的財產,應視為個人財產。有些地方出現的買斷工齡款,即一次性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職工獲得補償后離開工作單位,從此單位不再對職工負擔以后的經濟責任,因是主要對職工放棄工作崗位后對職工今后生活所提供的一種基本保障,這種款項也應作為個人財產。人身損害賠償金也與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聯系,是為了救濟特定人的身份和人格利益所受損失而給予的賠償。但分配時,應先行扣除家庭治療時支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