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糾紛的管轄可以書面協議選擇嗎?一般情況下合伙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2023-06-16 11:11:15 來源:法制法律網
合伙合同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守信原則,明確約定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一般情況下合伙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合伙的簽約主體,也就是合伙人;合伙的企業名稱或字號等;合伙經營的范圍、期限;合伙出資的具體方式和比例;盈利分配和債務承擔方式和比例;入伙、退伙、轉讓的約定;合伙事務的負責人和執行;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合伙的終止和清算;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其他約定。
二、合伙協議糾紛訴訟時效
1.關于合伙協議糾紛的訴訟時效規定是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合伙合同糾紛的管轄
1.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2.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