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有哪些類型?收養可否法院來確定嗎?-世界短訊
2023-06-19 07:33:41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受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什么
受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1.收養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2.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收養人、送養人自愿解除收養關系并達成協議。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已經征得其同意;
4.持有收養登記機關頒發的收養登記證。經公證機構公證確立收養關系的,應當持有公證書;
5.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會福利機構送養的除外;
6.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持有身份證件、戶口簿。
送養人是社會福利機構的,要提交社會福利機構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無需送養人參與。
二、收養有哪些類型
收養的類型有:
1.完全收收養和簡單收養。以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終止為標準,收養可以分為完全收養和簡單收養。
2.共同收養和單獨收養。以收養人的數的標準,將收養分為共同收養和單獨收養。共同收養是指夫妻雙方收養子女的行為。
3.私法收養和公法收養。私法收養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規定實施的收養行為,它直接發生親屬關系的改變或轉移。這是各國普遍采用的收養形式。
4.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以收養是否依法成立為依據,將收養分為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
5.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以收養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產生法律效力為標準,將收養分為有效收養和無效收養。
6.生前收養和遺囑收養。生前收養是指收養人生存在世期間收養子女建立法律擬制血親的行為。遺囑收養是指收養人利用遺囑方式確定其養子女的行為。
三、收養可否由法院確定
如果收養關系不合法需要向法院確認解除;在1992年之后,對符合收養條件進行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即視為收養關系不成立,無需向法院確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