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權益糾紛能否直接起訴_環(huán)球速讀
2022-12-12 12:10:16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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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遷安置權益糾紛能否直接起訴
【資料圖】
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shù)男麄鳌⒔忉尮ぷ鳌7课荼灰婪ㄕ魇盏模瑖型恋厥褂脵嗤瑫r收回。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強制拆遷的程序怎樣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nèi)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xiàn)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nèi)物品進行證據(jù)保全。
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zhí)行人應當?shù)綀觯斎唬绻渚懿坏綀觯膊挥绊憟?zhí)行機關的執(zhí)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jù)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
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
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
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zhí)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領取物品。
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zhí)行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guī)定對于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案有異議的話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這點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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